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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峡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试行)(2015)
2015-10-14 学术委员会    (点击: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高水平现代大学建设,构筑民主、科学、高效的学术管理体系,实现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等现代中国大学治理理念,不断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科学研究水平、服务社会和文化引领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5) 以及《三峡大学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三条 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积极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保持严谨学风,坚守学术规范,维护三峡大学的学术声誉。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术委员会设三级组织:校学术委员会、学部学术委员会、学院学术委员会。

第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设置以下专门委员会(简称“专委会”):教学指导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经校学术委员会同意,可增设其他专门委员会。

第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由不少于21人的单数组成,学部学术委员会由不少于11人的单数组成,学院学术委员会由不少于5人的单数组成。各级学术委员会中教学科研一线专         任     教授比例应不低于50%,并应有适量的青年教师。

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1.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2.在其学科领域具有较高学术造诣,对所在学科的科学研究和学科建设具有前瞻性的洞察与分析能力;

3.秉持公道,坚持原则,为人正派,学风端正,治学严谨,乐于奉献,有较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和进行学术决策的能力;

4.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学术委员会委员职责。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具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以三级及以上教授和学科(术)带头人为主体,其人选由学院推选和校长推荐两种方式产生,其中,校长推荐名额不超过委员人数的三分之一,校学术委员会人选经校长办公会确定后,由校长颁发聘书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校学术委员会可设名誉主任委员;学术委员会设单独办公室,设工作秘书1名;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必须是教学科研一线的专        任     教授,由校长提名,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校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秘书长由校长办公会推荐产生,副秘书长由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提名产生。学术委员会名誉主任委员,原则上为外校著名专家学者。

第九条 教学指导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学术道德委员会等专委会委员人选由主管校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与校学术委员会主任会议提名,经校长办公会研究确定;各专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第十条 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原则上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学校按照学科领域分配名额,学院学术委员会按名额予以推选。

学部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主任、副主任委员由校长或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提名产生。学部学术委员会主任实行轮值制(任期1-2年),学部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挂靠轮值主任所在学院科研办公室或综合办公室。

第十一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所辖学科的教学科研人员组成,原则上        应为     教授,其构成由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学院系所、学科设置情况,在征询学科和专家学者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并确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

第十二条 各学术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四年,可以连任,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换届后的学术委员会新成员原则上不低于1/3,所有委员的工作年龄应可满足任职一届。

第十三条 任期内学术委员因调离、职务身份变动,或离职一年以上,不再担任学术委员职务;因一年内累计三次无故不参加学术委员会议,或因学术失范、违法违纪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或不适合继续履行职责,由校学术委员会报请校长办公会通过,免去学术委员会委员职务。因上述原因出现学术委员缺额时,由学术委员会报请校长办公会临时增补委员。  

第三章   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

1)学校学科建设、教师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专业设置等规划方案;

2)学术机构、跨学科协同创新机制的建设方案、学科资源的配置方案;

3)教学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4)学历教育的培养标准、教学计划方案、招生的标准与办法;

5)学校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政策与办法;

6)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和章程。

2.评议和推荐:

1)校级以上重要学术平台的申报和立项;

2)校级以上教学、科研和学科建设等项目的申报和立项;

3)校级以上学术成果奖;

4)校外各类优秀人才。

3.评定:

1)校级科研平台、校级学科建设项目和校级科研项目的立项;

2)校级科研、教学成果奖;

3)校级各类优秀人才;

4)学校拟引进的拔尖人才的学术水平。

4.咨询:

1)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制定;

2)中外合作办学、赴境外办学,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3)学校预算、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及分配使用;

4)教学、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的分配使用;

5.其他:

1)评议和仲裁涉及学术争端、学术道德等方面的重大问题;

2)讨论、审议学校委托的其他重要学术问题。

第十五条 专委会的主要职责

1.统筹行使专门性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各专委会的主要职责在其章程中明确,并经校学术委员会批准后生效。

2.专委会秘书单位每年向校学术委员会呈交年度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学部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完成校学术委员会委托的相关学术审议、评定、推荐、咨询等工作;

2.统筹学部层面大项目、大平台、大团队的谋划和运作;

3.统筹、协调跨学院人才培养;

4.提出所属学科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建议;

5.完成学校章程、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学院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审议本单位学科发展规划,为学科建设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2.根据国家、湖北省有关部门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讨论、推荐各类人才培养计划的人选;  

3.推荐学校自主设立及国家和地方的各类基金项目、科研资助计划,以及教学、科研、学生培养的各种奖项;

4.审定学院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和人才培养质量标准;

5.讨论、审议学院委托咨询的其它学术事务。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职责

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及秘书长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

1.向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做年度工作报告,并将学术委员会年度报告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校长报告》;

2.决定召开学术委员会会议,决定讨论相关事项;

3.代表学术委员会向学校汇报已审议决定的学术事项和有关工作;

4.负责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撤免及替补工作;

5.根据工作需要,聘请校内外专家就有关学术事项进行独立调查研究,为学术委员会决策提供依据;

6.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学术委员会职责。

第十九条 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1.负责学术委员会的会务组织、材料准备;

2.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列席学术委员会会议;

3.负责学术委员会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和文件起草、印发和归档工作;

4.负责督办学术委员会决定事项的落实;

5.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会议组织工作,相关部门协助提供评审材料、介绍资格审查和评审指标分配等情况。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学部学术委员会处理相关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二十一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委托的副主任委员主持;专委会会议由专委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学部、学院学术委员会会议由学部、学院学术委员会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有2/3以上(含2/3)委员出席才能举行。

第二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一般不得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的,须在学术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三条 学术委员会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审议事项,学术委员会会议的议决事项,根据具体情况,经与会委员讨论决定,取获得与会人员1/22/3以上票数者视为通过。对于不需要学术委员会做出决定的审议和咨询类事项,可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征求委员意见。

第二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会议实行回避制度,在讨论、审议或评定委员及其亲属的个人事项时,该委员须回避。

第二十五条 校学术委员会审议有关事项时,根据需要可以要求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专家列席会议,说明情况并参与讨论,但不参加表决。涉及特殊事项,学术委员会认为确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

第二十六条 校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在公示期内如有异议,须征得半数以上委员同意,方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通过的决定不再复议。

第二十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开展工作的条件由学校和相关职能部门及时提供,保证学术委员会工作顺利进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改须经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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